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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訂的《貴州省紅楓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設施(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贊成,現轉發給你們,請負責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7月31日
貴州省紅楓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設施(試行)
省環境保護廳 省財政廳 省水利廳
為加強紅楓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障水源地水質平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本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劃定,結合現實,制訂本設施。
一、根據“管理者受益、污染者賠償、利用者補償”的原則,在貴陽市和安順市之間實施紅楓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以下簡稱生態補償)。
二、生態補償以紅楓湖重要入庫河流羊昌河的焦家橋斷面和桃花園河的駱家橋斷面水質監測效果為審核依據,斷面水質監測指標為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達標限值劃分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質標準。斷面詳細位置由省環境保護廳另行確定。
三、對斷面水質和水量實施主動監測,取月均勻值作為生態補償資金的計算依據。在主動監測裝置建成前,實施人工監測,監測頻次為每月1次。
四、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斷面水質監測和審核。省水利廳負責組織斷面水量監測,并將效果按月轉達省環境保護廳。
五、生態補償資金總額為羊昌河和桃花園河生態補償資金之和,羊昌河和桃花園河生態補償資金劃分為各自斷面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指標補償資金之和。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的補償標準劃分為0.4萬元/噸、2萬元/噸和2萬元/噸(詳細計算方式見附件)。生態補償資金總額的計算效果若為正值,則由貴陽市補償安順市;計算效果若為負值,則由安順市補償貴陽市。
六、生態補償資金執行按月核算、按季轉達、按年繳納。省環境保護廳按月對生態補償資金舉行核算,每季度將核算效果向省財政廳和貴陽市人民政府、安順市人民政府轉達,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核算效果和應繳納總額向省財政廳和貴陽市人民政府、安順市人民政府轉達。貴陽市人民政府或安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年度生態補償資金核算效果和應繳納總額轉達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應繳納生態補償資金總額按2∶8比例劃分繳入省級財政和對方市級財政。逾期不繳納的,省財政廳將通過解決上下級結算扣回拖欠款子。生態補償資金入庫使用一般繳款書,預算科目為“103029999其他專項收入”,預算級次為“省級”和“地級”。
七、貴陽市人民政府和安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資金納入昔時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得到補償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資金納入同級環保專項資金舉行管理,專項用于紅楓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態修復和環保能力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八、繳入省級財政的生態補償資金專項用于斷面水質、水量監測和紅楓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九、省財政廳負責對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舉行監視檢查和追蹤問效,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利用生態補償資金實施的水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等項目的情況舉行監視檢查。
十、本設施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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