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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目:[權威公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設施》的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設施》的通知
林生發〔2019〕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團體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設施》(見附件)已經我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設施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附件
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設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從外洋(含境外,下同)引進林草種子、苗木的檢疫管理,有用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保護國土生態平安、經濟商業平安,根據《行政許可法》《森林法》《種子法》《草原法》《植物檢疫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出入口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門)》《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門)》的相關劃定,制訂本設施。
第二條凡從外洋引進林草種子、苗木(以下簡稱“林草引種”)的檢疫申請、受理、審批和監視管理,實用本設施。
第三條本設施所稱林草種子、苗木,是指林木和草的栽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羅苗、花、根、莖、葉、芽、籽粒、果實等。
第四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天下林草引種的檢疫管理,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林草引種的檢疫管理,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林草引種檢疫管理任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及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推行網上申報、審批管理,構建林草引種可追溯監管平臺,成立和完善報檢員制度、檢疫立案制度,提高林草引種檢疫審批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程度。
第五條林草引種檢疫管理工作堅持公然透明、加強事中過后監管、落實責任主體、服務社會經濟生長的原則,執行引種風險管理和栽植地屬地監管制度。
第六條林草引種檢疫管理工作應當加強與農業農村、海關等部門的相同和協作;激勵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參加有關工作,支持規范、誠信、創新型企業生長;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生長。
第二章 檢疫申請
第七條除草種和暫免隔離試栽植物種類(見附1)以外,引進的其他種類均應當舉行隔離試種。申請人應當具有國家認定的普及型外洋引種試種苗圃資格的栽植地,其中,屬于科研引進或者政府、整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流引進但不具備上述栽植條件的申請人,引進的林草種子、苗木應當栽植在到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普及型外洋引種試種苗圃認定條件的栽植地。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提出林草引種檢疫申請。其他申請林草引種的單位或者小我私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引進需要隔離試種的種類時,應當向隔離試種地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提出林草引種檢疫申請;引進不需要隔離試種的種類時,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提出林草引種檢疫申請。
第九條林草引種執行“誰申請誰負責”的責任制度。申請人負責提交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林草引種檢疫時,除提交《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申請表》(式樣見附2)以外,還應當根據以下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屬于科研引進以及政府、整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流引進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科研項目任務書、條約、協議書、隔離措施等材料;
(二)屬于展覽引進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展會批準文件、展覽期間的管理措施、展覽結束后的處理措施,以及展覽地區平安性評定等材料;
(三)屬于首次申請引進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請引進的,申請人應當出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小我私人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
(四)屬于國內首次引進以及首次引種國家和地區的,為便于實時正確舉行審批,申請人可提供擬引進種類在原產地的有害生物發生危害情況的材料;在首次引進隔離試種期滿后,申請人應當提交首次引進種類的疫情監測情況的材料。隔離試種樂成后,申請人方可再次引進統一種類。
第十一條根據申請引進種類的不同,申請人還應當相符下列相應要求:
(一)屬于經營性引進的,申請人應當為從事林草種子苗木出入口經營的企業和小我私人;
(二)引進需要隔離試各種類的,申請人申請引進的種類、數目應當與隔離試種地的試種條件、試種能力平等,嚴禁超試種條件、試種能力申請引種。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簽署的商業條約、協議中訂明中王法定的檢疫要求,并訂明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植物檢疫機關出具檢疫證書,證實相符中國的檢疫要求。
第三章受理與審批
第十三條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有關執法律例劃定和職權范圍,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議。對申請材料齊全、相符劃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根據要求提交所有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相符有關劃定要求的,應當就地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見告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所有內容。
第十四條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對受理的檢疫申請材料舉行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相符劃定要求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議,并簽發《外洋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以下簡稱“檢疫審批單”)。檢疫審批單批準的有用限期為3個月,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伸,但較長不得跨越6個月。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議的,經植物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延伸10日;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舉行現場核實的,應當出具現場核查通知書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舉行核查;
植物檢疫機構不受理和審批用于直接土壤栽植草皮草種的引進申請。
第十五條國家執行林草引種風險管理制度。屬于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開展專家評審(風險評估)或引種地檢疫評審:
(一)國內首次引進或者首次引種國家和地區的;
(二)國內有關部門或者國際有關組織已公布相關疫情警示和林草引種要求的,或者已確定擬引種國家發生相關重大植物疫情的;
(三)科研以及政府、整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流引進的;
(四)國內無法確定風險但經實地調研確需引進的。屬于此類情況的,應當實施外洋引種地檢疫評審。檢疫評審的有關情況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網站上公布;
(五)需帶土引進的。國家原則上阻止審批該類引進事項。確需帶土引進的,應當經外洋引種地檢疫評審及格,通過專家全面評定,具備嚴格、可行的監管措施,并商海關總署后開展;
(六)除上述情況以外,引進跨越附3中單次和年度引進數目的。
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審查到上述申請引進種類時,應當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舉行專家評審(風險評估),并書面見告申請人。
國家和地方政府為經濟社會生長需要確需引進經專家評審(風險評估)為風險特別大的種類,而且擬栽植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作出負責監管和肩負引進風險與疫情除治答應、明確政府有關責任人的,可經外洋引種地檢疫評審及格,在普及型外洋引種試種苗圃內舉行所有試種的方式舉行引種。
第十六條屬于國內已引進,但擬栽植地所在省級行政區沒有引進過的,由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組織開展專家評審(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申請引進種類屬于第十五條第一、第二、第四、第五項的,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申請人書面反饋需要專家評審(風險評估)或者引種地檢疫評審意見后,組織開展專家評審(風險評估)或者引種地檢疫評審。專家評審(風險評估)和引種地檢疫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第十四條第二款劃定的時間內。其中,專家評審(風險評估)時間一般控制在3個月以內;引種地檢疫評審的時間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
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在確定可以引進第十五條第一、第二、第三項的種類后,首次審批時,審批數目一般為50株以內或者相當于50株以內的數目。
第十八條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引進種類的不同,確定每批次引進種類的隔離試種方式和時限、監管單位及其聯系方式;根據隔離試種條件和試種能力確定引各種類和引種數目。其中,隔離試種方式和時限應當根據以下劃定舉行確定:
(一)屬于引進第十五條第一、第二、第三項的和第十六條情況的,應當所有舉行隔離試種。其中,一年生植物原則上不得少于1個生長周期,多年生植物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
(二)引進喬木、灌木、竹、藤等種類的,應當所有舉行隔離試種,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其中,屬于實施引種地檢疫評審并用于經營性栽植的種類,可在有害生物發生季節隔離試種期滿3個月后,向所在地的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經檢疫及格后可舉行渙散栽植。渙散栽植時,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省(區、市)的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提供渙散栽植地點,并負責在渙散栽植后一年內,每季度報告一次疫情監測情況。屬于實施生產性栽植的種類,不得舉行渙散栽植;
(三)引進花卉、藥用植物、種球、營養繁殖苗等種類的(暫免隔離試各種類除外),應當舉行抽樣隔離試種,時間不得少于1―4周,抽樣比例為每批次引進數目的0.5%―5%,抽樣數目較低不得少于100件,不足100件的應當所有隔離試種。
第十九條申請人需要延續檢疫審批單的,應當在有用限期屆滿前30日內提出延續申請。審批單有用限期屆滿沒有舉行延續的,審批單主動作廢。已逾有用限期或者需要換取引進種類、類型、數目、用途、引種地、輸出國、供貨商、栽植地點等審批信息的,申請人應當重新解決檢疫審批手續。獲批準而沒有引進的,申請人應當在有用期屆滿后7天內將審批單退回受理申請的植物檢疫機構?,F實引進數目與審批數目紛歧致的,申請人應當在引進種類到達國內并通關后的7天內,向受理申請的植物檢疫機構報告。
申請人引進不需要隔離試各種類的,除檢驗檢疫的緣故原因不能準時提交外,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種類入境后30天內,向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提交海關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實的材料。
申請人引進草種的,申請人在引進并確定栽植地點后30天內,應當向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提交栽植地點、栽植數目、栽植類型、栽植人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的材料,核銷每批次引進種類的數目。每批次引進的草種應當在8個月內核銷完。
申請人引進除草種以外的其他種類的,引進種類在到達國內并通關后7天內,申請人應當以書面等方式向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提交引進回執(式樣見附4),核銷每批次引進種類的數目。
第二十條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將本省(區、市)上年度檢疫審批情況及簽發的檢疫審批票據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第二十一條檢疫審批單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一印制。暫免隔離試栽植物種類名單、風險管理表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經濟社會生長程度、檢疫監管能力、國內外有害生物發生危害情況,以及林草引種的現真相形舉行調整和修訂。
第四章檢疫監管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所屬植物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引進種類的監管。
負責審批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所屬植物檢疫機構不能對審批引進的種類實施監管時,應當實時確定委托監管單位,并發送委托監管通知書(式樣見附5),杜絕無監管主體的情況發生。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對各地林草引種檢疫審批和監管工作舉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普及型外洋引種試種苗圃除具備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已劃定的認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栽植地為自力苗圃,周圍環境和隔離設施裝備建設情況到達防止有害生物自然傳播和實時有用舉行除害處理的隔離栽植要求,并通過生產、管理、科研等單位專家的論證;
(二)具有監控裝備、危險物品存放警示標志、苗圃出入入口車輛消毒池、溫室出入入口緩沖隔離間和出入風口隔離控制裝置等設施裝備;
(三)從事經營性引進栽植的,應當具有林草種子苗木出入口商業資格。
普及型外洋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證書的有用期為3年。普及型外洋引種試種苗圃應當成立和完善隔離試種檔案。檔案應當包羅栽植地基本情況、每批次引進種類的隔離試種情況(試各種類、數目和隔離時間等)、有害生物疫情監測和防治情況、出圃時的檢疫情況,以及隔離試各種類的出圃批次、時間、數目、去向等。
第二十四條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林草引種回執后,應當實施監管或者通知委托監管單位實施監管。
(一)監管單位應當定期對隔離試種地舉行檢查,發現未按劃定舉行隔離試種以及隔離試種地不相符劃定條件的,應當立刻向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報告,并根據有關劃定舉行處理;
(二)隔離試種的種類需要渙散栽植時,申請人應當向栽植地的縣級以上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檢疫及格并取得植物檢疫證書后方可渙散栽植;
(三)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每年對隔離試種地有害生物發生情況、隔離試種條件、隔離后的渙散栽植情況等舉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調查和檢查,并在每年1月31將本省(區、市)上年度調查和檢查情況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2月31將今年度引進種類的疫情監測情況報告給所在地省級植物檢疫機構。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引種栽植地發現疫情時,應當迅速報告給所在地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申請人應當立刻截至移植或者銷售活動,并在植物檢疫機構的指導和監視下,實時采取封鎖、控制和息滅等措施,嚴防疫情擴散。因申請人引種栽植造成的疫情,實施疫情除治的用度和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肩負和賠償。在發現疫情前已經移植和銷售的,應當在植物檢疫機構的監視下,限期實時追回。
第五章有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林草引種檢疫審批和監管人員違反本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矯正,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設施舉行審批和監管的;
(二)審批國家阻止引進或者經專家評審(風險評估)確定不能引進的林草種子、苗木;
(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違反執法律例劃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給予轉達,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舉行管理:
(一)獲批準但沒有引進的審批單,未在劃準時間退回的;
(二)現實林草引種數目與審批數目相差大或者審批單延期、換取頻次高的;
(三)引進后未按劃定提交引進回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材料、核銷材料的,或者未按劃定舉行核銷和報告渙散栽植情況和疫情監測情況的。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遮掩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偽材料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引種。
第三十條申請人以誘騙、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林草引種審批許可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引種;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設施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注釋。
第三十二條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設施,結合當地詳細情況,制訂實施設施,并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立案。
第三十三條本設施中的《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申請表》、《林草種子、苗木引進回執》、《引進林草種子、苗木委托監管通知書》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劃定的式樣自行印制。
第三十四條本設施自起執行。
附:
1.暫免隔離試栽植物種類名單
2.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申請表(式樣)
3.引進林草種子、苗木風險管理表
4.林草種子、苗木引進回執(式樣)
5.引進林草種子、苗木委托監管通知書(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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