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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農老吳篤信一個原理:萬物生長靠太陽,沒有陽光照射,種什么都是白費。不巧的是,他家大棚里的月季還真遭遇了這么一回,一幢鋼筋混凝土的樓房拔地而起,把他家大棚遮蔽在一片陰影里,月季的“陽光權”被剝奪了,長得無精打彩。
花沒了花容,自然不好脫手。老吳忍不住了,為月季缺乏陽光和開發商打起了訟事。昨天法院認定,開發商對老吳花卉的損失肩負重要責任。
老吳今年48歲,是晉寧縣昆陽鎮張家村村民,以前他一直是種莊稼,2021年,他將自己分內的和租來的4畝多責任田所有刷新為花卉大棚。第二年,他開始栽植月季,長勢喜人,老吳巴望著月季花能有個豐收年。
但是,2021年8月,老吳的花卉大棚旁邊,新建起一個小區,遮擋了大棚的日照。
依附多年的栽植經驗,老吳認定花長得不好與照不到陽光有關,為了尋找“鐵證”,他拿著那些受傷的花兒找到了云南省農業科學院司法判定中心。該中心經過實地取材、分解判定以為,老吳家的月季生長不良與修建物遮光有因果關系,從2021年10月至2021年4月,經濟損失共計20060.37余元。
“由于光照不足,大棚內花卉無法舉行正常的光互助用,出現盲枝、萎縮,給我帶來了極大的經濟損失!”老吳很無奈。于是,老吳找到開發商反映這一情況,就花卉的日照問題舉行協商,要求賠償。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為了討回損失,老吳配偶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6萬余元。
我做我的事,你做你的事,兩個絕不相關的鄰人由于陽光問題鬧上了法庭。庭上,開發商也有滿腹委屈——合理正當蓋起的屋子,沒有哪項不相符審批條件,怎么莫名其妙就被告侵權了呢?
晉寧縣法院審理以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根據有利生產、利便生活、合作團結、公正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故障或者損失的,應當截至損害,清掃妨害,賠償損失。此案中,開發商小區里的一幢7層樓房(毗鄰老吳花地)遮擋大棚花卉的陽光,致使陽光不足、生長晦氣,應當對花卉損失負重要責任,肩負60%的經濟責任。老吳在2021年知曉樓房對花卉有遮光現象,一直未采取積極的行為阻止(例如改變花卉生長周期等行為),而且另有有意擴大花卉損失的行為,老吳配偶也存在40%的過錯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開發商賠償老吳配偶經濟損失2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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