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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水利(水務)廳、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村工作委員會,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村工作委員會,上海市市容和綠化管理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委員會,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心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和整治工作,扎實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實行,現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根據《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關于“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重點整治垃圾山、垃圾圍村、垃圾圍壩、工業污染‘上山下鄉’”部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施策”“突出重點、分類整治”的原則,采取積極穩妥、切合現實、有力管用措施,加強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強化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向農村轉移監視管理和執法檢查,積極消化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存量,嚴格控制增量.到2021年底,基本截至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向農村區域轉移問題,基本完成農村區域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
二、扎實有序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和整治
(一)開展地毯式排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部分(以下簡稱省級4部分)要督促市縣有關部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部分關于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辦村〔2017〕2號)要求,對城鄉垃圾亂堆亂放形成的各種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內肯定規模的漂浮垃圾,逐縣(市、區)組織開展一次地毯式排查,重點排查區域是城鄉連系部、環境敏感區、重要交通干道沿線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管理局限.排查結果錄入全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信息系統(網址:http://czjs.mohurd.gov.cn,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排查結束后,縣級有關部分要形成本縣(市、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工作情況報告,經縣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負責同志贊成后上傳信息系統.省級4部分要抽取部分縣(市、區)對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工作情況舉行現場核查,重點檢查有無漏報、瞞報情況,對瞞報、漏報等行為要舉行轉達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上述工作要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成立工作臺賬.對2021年錄入信息系統的2.7萬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及新排查出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縣級有關部分均應根據建辦村〔2017〕2號文件要求成立排查整治工作臺賬,工作臺賬內容應包羅本縣(市、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位置、重要因素、堆放年限、堆體規模、整治技術方式、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省級4部分匯總并審核本區域縣級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工作臺賬,于2021年7月尾前上傳至信息系統.
(三)制訂整治工作方案.省級4部分要督促縣級有關部分,根據本區域垃圾終端處置設施容量、自身經濟條件、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污染水同等因素,制訂本區域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確到2021年底前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的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詳細責任部分、監視檢核設施.其中,2021年底前完成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
(四)一處一策開展整治.省級4部分要督促縣級有關部分,根據不同非正規垃圾堆放點位置、堆體規模、有機物比重、周邊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及側向和底部滲透等情況,評估污染程度、風險品級和開挖條件,一處一策確定整治技術方式并開展整治.對建筑垃圾較多、有機垃圾比重不大的,可采取覆土綠化;對有機垃圾比重較高的,可增添垂直防滲處置,滲濾液單獨抽取處置;對污染對照嚴重、地處環境敏感區且有條件開挖的,應實行搬遷或開挖篩分處置.對存在“垃圾圍壩”的水利工程要定期組織做好垃圾打撈整理和后續處置.除經由處置的農業生產廢棄物(如畜禽糞污、秸稈)以外,其他垃圾不得進入農田.
(五)成立轉動銷號制度.省級4部分要督促縣級有關部分,對照縣級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工作臺賬,成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轉動銷號制度,完成一處、銷號一處.每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完成后,縣級有關部分要將整治后的場地照片等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六)成立全流程管理清單.省級4部分要督促縣級有關部分,成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全流程管理清單,對開展堆體評估、制訂技術方式、實行整治工作、垃圾處置處置等各個環節舉行監管,并對監管歷程舉行紀錄,堅決防止發生垃圾污染轉移現象.
三、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后續管理
(七)加強整治后場地維護使用.已經完成整治的場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部分要劃定管控局限,明確管理責任主體,做好移交和后續管理.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完成后,要組織專業技術氣力定期開展污染和風險后評估,重點做好滲濾液對周邊水體、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分解及沼氣含量監測,阻止發生新的污染和平安隱患.
(八)嚴格控制增量.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部分要加大城鎮垃圾違法違規向農村轉移的監視檢查和查處力度.對在農村區域違法違規傾倒、堆放垃圾的單位和小我私人,依法予以處罰,形成震懾.加強對重要干道兩側農田、山邊、溝谷等區域的重點巡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團結交通運輸等部分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裝視頻監控等措施舉行監管.要注重施展輿論監視作用,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違規傾倒行為,堅決曝光一批負面典型.對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的,堅決取締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造成嚴重污染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可找到偷排偷倒單位和小我私人的,發現一起,處置一起,責令妥善處置并依法處罰;對暫時不能找到偷排偷倒單位和小我私人的,應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州里以上有關部分負責妥善處置.
四、加強組織向導
(九)落實整治責任.成立省(區、市)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工作機制.省級4部分要對本區域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負責,開展技術指導,加大設施投入,做好監視管理.縣級有關部分要落實整治主體責任,配齊配足垃圾收運和處置設施,扎實推進整治工作,并對整治結果負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分負責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為重要因素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各級生態環境部分負責加強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轉移監管和打擊力度,防控工業污染“上山下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分、其他大壩主管部分負責督促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管理單位加強水庫大壩壩前漂浮物打撈整理,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局限內的保潔和生活垃圾處置;各級農業農村部分負責以離田農業生產廢棄物為重要因素的非正規垃圾處置和利用.
(十)強化檢查和監視.省級4部分要經常性組織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垃圾污染規模轉移、搪塞應付、弄虛作假等問題,督促市縣有關部分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發現黑惡勢力操控壟斷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置.
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將連系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督導評估,組織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專項督導,不定期以暗訪、異地交織檢查等形式舉行現場抽查,利用衛星遙感圖片等監控新增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將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不力、污染突出、社會影響惡劣問題納入中心環境保護督察局限.省級4部分每年年底前要將本區域整治工作措施、進度等情況劃分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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