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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制訂的《草種管理設施》(以下簡稱《設施》)于1月5日農業部第2次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將于3月1號實施。
本《設施》共8章53條。重要內容包羅草種管理的基本原則、草種質資本保護、草品種選育與審定、草種生產、草種經營、草種質量以及草種的出入口管理等。新《設施》實施后,2021年10月25日農牧漁業部揭曉的《牧草種子暫行管理設施(試行)》同時廢止。
我國草資本十分豐富,種類達6700多種。截至2021年底,經天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草品種及飼料作物品種已跨越300個。我國草原生態保護建設力度不停加大,草業和草原畜牧業生長勢頭強勁,城鄉綠化事業發達生長,對草種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草種的國際商業日益頻仍,在草種質量檢驗、檢疫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挑戰。但現在我國草種繁育系統不健全,草種生產程度相對較低,草種生產經營企業管理不夠規范,草種質量和競爭力不高,遠不能滿足生態建設、草業生長、城鄉綠化和國際商業的需要。一些地方甚至出現銷售冒充偽劣草種坑農害農的現象,嚴重損害了農牧民的正當權益。
《設施》的頒布對于加強草種質資本保護,規范草種生產和經營、檢驗檢疫和出入口管理,提高草種管理程度、提高我國草業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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